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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及定义】
第三条【内容和形式要求】
第四条【真实性原则】
第五条【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行业组织】
第九条【一般禁止情形】
第十条【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第三十一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十六条【媒介传播效果资料真实】
第四十五条【“第三方平台”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和职责】
第五十一条【配合监管义务】
第五十二条【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实施日期】附录
一、法律规定(附新旧对照表)
(2015年4月24日)
(2015年12月24日)
(2016年1月15日)
释义
1.麻醉药品,即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共有芬太尼、大麻、古柯叶、可卡因、美沙酮、罂粟浓缩物、海洛因、吗啡、阿片、可待因等121种麻醉药品。
2.精神药品,即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共有布苯丙胺、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氯胺酮、马吲哚、三唑仑等68种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巴比妥、阿普唑仑、地西泮、唑吡坦、咖啡因、曲马多等81种第二类精神药品。
3.医疗用毒性药品,即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者死亡的药品。例如,砒霜、生马钱子、生巴豆、斑蝥、蟾酥、雄黄等毒性中药品种,阿托品、洋地黄毒甙、升汞、水杨酸扁豆碱、亚砷酸钾等毒性西药品种。
4.放射性药品,即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即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以及上述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6.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即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积聚戒断症状与体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以及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例如美沙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一、禁止性规定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一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保健食品的功效因服用者个体自身条件的不同、环境差异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而有所不同,对其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既不客观,也有违科学规律。
四是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由于服用者的个体差异,保健食品相互之间很难予以比较判定。保健食品与药品在功能目的上差异明显,二者不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