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肿物,购买重疾保险后罹患甲状腺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作询问,事后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症状”为由拒赔。法院能否支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是否应确保条款内容明确清晰,便于对方理解?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案情回放】
2017年,王某体检查出甲状腺结节及肿大,医生建议定期复查。2018年,王某配偶在线为王某投保了某重大疾病保险。G保险公司生成的电子投保单仅询问了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是否因病住院、手术或连续服药30天以上以及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肿瘤、脑梗死、脑出血、冠心病、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以上、肾功能不全、肝炎、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2级或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碍性肺病、瘫痪。王某配偶在上述询问告知栏后均勾选否。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初次发生”条款系释义条款,并非免责条款,对王某具有约束力。但按照通常理解,“初次发生”应指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而相应的释义条款却将“初次发生”解释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两者涵义显然不一致。本案中,“重大疾病保险金”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该格式条款中的“初次发生”应当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理解为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约赔付王某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保险条款中对“初次发生”有明确的定义,结合该定义以及保险责任条款,可以得出唯一结论,即只有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第一次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然后随之被确诊为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才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故本案不存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的适用空间。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格式条款约定不明,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法定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发生于2019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判决。随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效,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较此前而言要承担更重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法定义务的目的在于让相对人理解某些条款的真实含义与法律效果,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供双方评估是否签订保险合同。本案中“重大疾病保险金”条款中因结合“初次发生”的释义,与被保险人在通常情况下获得保险理赔的预期产生了偏差,故该释义条款显然属于影响被保险人能否取得保险金的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今后,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对于与上述释义条款相类似的与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亦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被保险人有权主张该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