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涉及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例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不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银行业务规定的概括性、原则性、模糊性,司法实践中又不得不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银行内部规定来作出具体认定。
至于违反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需要审查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与上文提到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存在实质冲突。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本是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经营质效,以《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以及监管规定为依据所作出的管理规定,如仅仅单纯以违反银行内部管理规定作为定罪的依据,不仅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以及谦抑性原则,更会导致公司自治和刑事处罚之间的混乱。虽然笔者不赞同直接以违反银行内部规定作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银行内部很多管理规定都是围绕银行从业人员如何做好借款人主体、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性约定,银行从业人员如在调查、审查和审批中未尽职履责,其大都可以归结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综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仅指违反《刑法》第96条列举的法律规范,其余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内部制度等只要不与这些法律规范存在实质冲突,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参考依据,但在判决中不能直接将其视为“国家规定”。如果对于同一事项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内部制度,则该内部制度不能作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参考依据。
【1】参见刘爱峰:《预防银行刑事风险,从违法发放贷款罪说起》,《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智慧》2022年第2期。【2】参见(2020)吉03刑终46号刑事判决书。笔者认为,此处判决应表述为视为违反国家规定,而不能直接将银行内部规定视为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