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于情于理于法三大困惑 #与财富同行# @今日话题 自从今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 

自从今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被认为从法律法规上大幅度降低高利贷的上限标准,同时也被认为高利贷的借贷利率标准界限就是4倍的LPR。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于情、于理、于法三大困惑:

于情: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必然导致持牌照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于非持牌机构,从而让人觉得金融机构是合法的高利贷机构

金融机构是合法的高利贷?在百姓中一直或多或少的有这种质疑和说法。而现实中也确实有一些持牌金融机构在合法的借贷业务名义之下,索取和变相索取过高的利率。这无论是对社会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更好地服务大众都是不利的。

如今,在最高法已经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能超过4倍LPR的法律大环境下,如果法律上支持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4倍LPR,那么,无疑是告诉人们:持牌照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合法的高利贷,从而导致大众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更多误解和质疑。这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利益的保护,而是对金融机构质疑的再一次推波助澜,从而导致将金融机构沦为高利贷机构的漩涡。

持牌金融机构是合法的高利贷机构?这一点从情理上无论是大众还是金融机构恐怕都是难以接受的。

于理: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在道理上行不通,民间借贷的风险要远远高于持牌金融机构,而获取的利率却要低于持牌金融机构,这是违背风险与收益对待的经济原则

在经济学上有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准则,即风险与收益对待。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

从民间借贷与持牌金融机构之间,资产风险无疑是金融机构更小、民间借贷更大,这一点无论是大众还是金融机构自己都应该是承认的。

如果按照风险收益对等的原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必须也应该低于民间借贷,这才在法理上行得通,而如果放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则在经济学原理上难以解释得通。

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同样违背金融机构承担的普惠金融的职责,民间借贷作为搞活市场、便利流通、拾遗补缺、互通有无的资金周转方式,是民间自发的借贷行为,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并不具有普惠金融的职责。金融机构则不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流通的主渠道具有明确的政策性责任和普惠义务,如果放任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于高利贷利率,道理上难以让人接受。

于法: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会导致在法律执行上的混乱,不同机构适用于不同法律而导致执法标准不一

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受不受限于高利贷标准?在我国的法律上一直有明确的参照标准。

现实中一般的司法机构会参照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界定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标准,从而在借贷利率市场上形成了对高利贷的统一法律标准,这对打击高利贷行为是十分有利的。

虽然这一次最高法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明确是指“民间借贷”而非“金融机构”,但按照传统的司法处理方式一般会对持牌机构参照执行。

如果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则必然在法律执行上对高利贷的标准事实上是两套标准,会导致法律上对高利贷标准的混乱。

从商业银行法的角度看,在原有的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做出了如下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所以在现实中往往会根据高法的对高利贷的司法解释统一认定。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实施,历经2003年大幅修订、2015年微幅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再迎大修。此次的修改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建议稿中,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有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这样的规定,被专家们理解为充分体现了利率市场化的方向与原则。并成为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的法律依据。但是自主协商利率应该以不超过高利贷标准为界限,这也是法律上必须明确的规范。这就像说每个人都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但不能违反法律、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自由的权利一样。

这一次温州中院终审判决大反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必然造成商业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与民间借贷关于高利贷利率的法律规定的冲突,从而导致在各地方法律宣判和执行的案例中出现各种标准不一、执行各异的尴尬。

无论是于情、于理和于法,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高利贷标准,都会造成很大的困惑和质疑,虽然表面上维护了后牌金融机构的物质利益,丧失的却是金融机构的公信力。(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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