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方式,目前,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
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曾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做过一项典型调查:2004年我国中小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来进行融资的金额占总金额的34.1%,2005年占到30.2%,2006年占到27.8%,这些数据都显示着我国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比重过高,这种渠道是否畅通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可使用资金的数量。
信用缺失
社会信用征信(管理)体系尚不健全,使得失信者有机可乘。企业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督等一系列信用在制度上尚未建立完善,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现、甑别和防范异常困难。以信用为经营对象的资信公司还十分缺乏,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公正评估。
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市场参与者无法及时获取不讲信用企业的信息,导致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失信企业会继续在经济交易中骗取信用,使自己获取更多的利润。
法制还不健全,缺乏失信惩罚机制。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信用环境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失信行为的立法几乎为空缺,对恶意逃废债务者也无法可依。2001年,央行对62656户中小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有32100户企业共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逃废债务的企业占到被调查企业总数的51.3%,逃废贷款本息占贷款本息总数的32.0%。
制度建设
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信用监管既要借鉴外国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初级阶段基本国情,还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为此,应对企业评定信用等级,而评定关键是将企业置身于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之下,一是建立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管理质量明显下降的中小企业的监管,必要时可重新评级或调低企业信用等级。二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打击违法经济活动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
1.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分析
1.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分析
1.1.3投资性买房诱发价格泡沫,导致房地产信贷抵押品价值不充足。上涨过快的房价刺激房地产投资行为和投机行为。尤其在其他投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大量社会资金为实现保值增值,转向购房投资。而投资性买房属于不真实的购房消费,本质上是住房价值循环中多余的环节,但由于炒作,投资或投机行为会进一步不合理地推高房价。
1.2法律风险分析
法律制定落后于市场的发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要依靠强大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关房地产抵押贷款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担保法》,但有关住宅抵押贷款方面的规定不详细这就有碍于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同时我国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法》,因此无法以法律的形式将房地产基金的发起、设立、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等重要原则加以规定,房地产基金无法可依。
房地产金融缺乏完善的配套法规,严重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的规范和安全运行,因此,一是要完善《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建筑法》、《公司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条文,增加有关房地产金融条款的法律条例,用法规的方式约束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及个人的金融行为;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投资基金法》、《违反房地产信贷管理办法处罚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房地产贷款行为,认真履行还款职责,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于提供假资料、假资信、骗取贷款的开发商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贷款,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尽量挽回损失,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措施及建议
2.1选择符合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企业在选择采取何种筹资方式时,要对各种融资渠道的风险、获利等做好分析和计算,设计出各种不同的融资方案,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第一,看其收益率是否会高于其投资成本;第二,其财务杠杆收益与财务风险是否能达到均衡。然后,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选择一种最佳方案。项目不同,对融资需求的量也就不同,因此,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融资并不能完全按照原有的资本结构中各种资金所占比例来进行,在指定多种方案的前提下,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满足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同时降低了投资成本,确保企业稳定快速发展。
2.2完善房地产金融的法律环境和信用等级评估系统
2.3扶持房地产企业证券化发展
资产证券化也是解决房地产企业资金瓶颈的一个选择。资产证券化是构建房地产企业融资资产流通市场的前提条件,巨额的房地资产经过证券化之后,就可以实现分割交易,极大地改善资产流动性。国外的房地产金融产品比较丰富,主要有债券凭证、抵押权证券、不动产所有权证券、受益凭证和不动产共同基金等,但并非所有品种都适合我国的国情,因此应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此外,政府应对房地产证券化予以扶持,一方面政府金融机构参与债权的二级市场交易,为债权的流动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对不动产投资基金给予某些税收的优惠支持,如免征投资者房地产证券利息所得税,政府可给予政策支持,从税收和法规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推动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俊、朱新蓉等.中国金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M].2009.
[2]张宗新.金融资产价格波动与风险控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3]黄慧.银行利率变动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
一、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定义
二、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律法规的发展
三、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及特点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性立法农村
一、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我国目前农村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用途广泛
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三)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
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最直接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存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地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调整。与此同时,还有一个更加具体而直接针对借贷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做出处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会议通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二)对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直接法律规定的评价
1.法律规定零散,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
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意见》以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直接针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做出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制与调整。而与这样一种法律缺位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事实,
2.现有法律法规本身科学性、协调性差
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条来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事实上民间合借贷合同大量存在无息借贷的情况,既然该条款包括民间借贷合同在内,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学,尽管对金融机构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约定”二字。当然通过法律精神解释的方法,这个结论应当是题中之意,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条款还是不太完善的。
三、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构民间借贷的法律价值体系
(二)关于民间借贷立法的问题
完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是民间借贷发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时对于建立诚信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同时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司法资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2]李权昆.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上海金融.2003;
关键词:消费信贷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一、前言
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发放了全国首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999年3月,为促进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消费信贷才开始在我国蓬勃发展,业务品种也发展到今天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多种形式。1997年底,我国消费信贷余额仅有172亿元,到2016年,已增长了1200多倍。
二、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较大
消费信贷业务的服务对象是个人,相对于机构客户较为分散,商业银行难以充分掌握其信用情况。根据我国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被控制在5‰以内,但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C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应该说,信用风险的加大是阻碍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消费信贷发展规模小
我国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近30年以来得到了一定的进展,总量和规模有了大幅度的增加。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余额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0.2%,到2013年1月已达16.74%,有了很大的提升,但相比于香港的50%和美国的40%,就仍有很大的差距。
(三)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缓慢
在我国消费信贷市场中,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多为空白。全国有9亿多农民,消费信贷这项业务在农村的广阔发展空间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发展,许多农民都具有强烈的购买各种农机具、机动车辆的愿望。但是它们的价格比较高,靠着农民自身的积蓄购置比较困难。因此,他们衷心希望国家能出台有关的消费信贷措施。而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农民的消费信贷产品的设计远远落后于当前的需要。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二)改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营销手段
商业银行应该在业务营销方面增加特色,从营销策略和营销手段方面加以改进。首先,要进行合理的市场细分和市场目标定位,实行差别服务的销售战略。其次,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信誉优良的消费信贷品牌,正确地运用4P――产品(Product)、促销(Promotion)、渠道(Place)、价格(Price)战略,能够有力地推动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三)加快农村消费信贷创新
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农村消费经济的具体情况,推出农业信用卡等业务,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在品种开发方面,应当鼓励支持农民购买小型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通过具有经济实力的村民做担保等方式试办助学贷款;积极发放农村建(购)房贷款,支持农民改善居住条件。与此同时,各商业银行应该简化贷款手续,改进服务水平。
一方面,应当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消费信贷法》,另一方面,应当充实我国现有的《担保法》中关于消费信贷方面的内容,健全消费信贷业务的担保体系。
此外,还需要完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实行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是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同时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不能有所倾斜,否则会丧失公平性。
四、结论
[1]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彭宇文.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消费经济,2005,21(1):83.
[4]文启湘,李有生,梁莉.农村金融支持农民消费问题研究[J].福建论坛,2011(2):131-133.
[5]曹婧.个人消费信贷法律风险及其对策[J].中国外资,2011(237):21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