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亲戚、朋友向你借钱时,恰好你手头拮据,你是选择婉言拒绝,还是通过从金融机构贷款予以转借?如果选择后者,这种转贷行为又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朱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9月1日,李某得知朱某在网贷平台上享有大额贷款额度,于是请求朱某在网贷平台上贷款18万元后出借给他,并承诺次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网贷平台贷款利息为准。朱某从网贷平台上贷款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李某18万元,但李某未按约向朱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10月23日,李某再次向朱某借款,朱某通过同样的方式贷款后向李某转账3万元。经催讨,李某向朱某偿还9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2023年2月20日,朱某诉至天门法院。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出借的款项不是自有资金,而是通过贷款再转贷给李某,李某明知朱某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朱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李某,朱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朱某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21万元转贷给李某,在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李某已向朱某还款9万元,李某应返还朱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12万元。因双方合同无效,朱某要求李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天门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朱某12万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该案中,李某向朱某借款,朱某碍于朋友关系通过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李某,这种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无效的合同进而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亦属无效,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