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民王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2220000称:她在位于德城区文化路的鼎源游泳健身俱乐部给儿子小鹏(化名)办了一张健身卡,办卡后一直未开卡,数日后想退卡时商家却要求她交20%的违约金。
据王女士介绍,小鹏和同学于6月15日相约到鼎源游泳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游泳俱乐部”)报名。游泳俱乐部工作人员向二人介绍,一人报名费399元,两人办理共享健身卡报名费700元,即办一张健身卡(主卡)可连带一张副卡供两人使用。“两个人一起报名可省98元,价格比较合适,就报了名。”王女士说,小鹏同学是主卡使用者,小鹏是副卡使用者。
6月18日,小鹏同学持主卡去过一次健身房。但当晚,小鹏持副卡去健身时,却被游泳俱乐部告知“只持副卡不能进店,必须是主卡带副卡,两人同时到店消费。”王女士表示,报名时对方并没有提前告知该条款,“这样对我们很不方便,所以打算退卡。”
近日,当王女士找到游泳俱乐部想退款,对方表示合同中明确标有“不退不换”条款。“签合同时,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告知这个条款。”王女士说,最终经过与游泳俱乐部负责人沟通,对方表示可以退卡退费,但要交20%的违约金,即扣除140元。“我一次都没去,也没开卡,为啥要扣钱?”王女士表示非常气愤。
张延朝认为在该事件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主卡带副卡,两人同时到店消费”,且签订合同时对方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不退不换”,该做法侵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据此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申请退费。
针对要求消费者交违约金一事,张延朝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具体金额或其计算方式,退卡时游泳俱乐部要求收取违约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游泳俱乐部拒绝退款,消费者可向消保委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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