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体系的发展1998年,在政府机构大幅度精简的情况下,我国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组建了全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其中制药行业有国家标准可循,但是药品流通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一直广受诟病。
近年来,药品流通监管体制不断完善、监管法制趋于完备。2003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至此中国建成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药品监管行政机构。截至2007年底,全国有药品监管行政机构2692个,其中,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机构31个,市(地)级药品监管行政机构339个,县(市)级(含直辖市区县)药品监管行政机构2321个,建立药品监管技术监督机构1000余个。
国际交流与合作得到加强。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参与各类国际药品安全活动,不断拓宽对外交流合作的渠道和领域,认真履行国际义务,积极开展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已同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当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在世界范围内对药品流通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二、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成绩不俗,但和国外同行相比,结合我国目前的药品流通安全现状,还有许多可以改进之处,在药品流通渠道的某些环节,监管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缺乏一体化的全程监管体系
我国的食品药品行业现状是“审批在中央,监督在地方”的监管体系。与FDA相比,药品监管的重心放在具体事件的事前审批和事后惩戒上。由于我国制药企业多、违法行为比较多、违法手段比较复杂,监管部门往往疲于应付,谈不上从根本上去总结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我国,医疗机构未纳入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的范畴,按药品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医疗机构一旦获得医疗执业许可就自然取得药品“使用”资格,对其“使用”的药品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其质量缺乏可控保证措施。[5:
(二)药品流通监管资源缺乏
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一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该机构的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包括:对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接受群众对涉药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药品进行初步检验。由此可看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任务的繁多,对于专业性要求很强的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其分流资源的作用是明显的。这些年来,地方的公共开支逐年加大,财力被大量倾斜到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改造等“看得见”的硬件方面,对完善药品流通安全监管体系的投资相应减少,人员编制仅能维持正常的行政工作,技术人员和检测手段的落后,又加剧了监管缺失的危险。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对一些纳税大户、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难以落实。
(三)药品流通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尚缺乏一整套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秩序方面的法律体系及与其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在颁布的法规中,有些条款因表述含糊不清,降低了执法的可操作性,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监管机构关系未能理顺导致立法困难和滞后,立法滞后缺陷又加剧了监管体制不顺,执法职责不清。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目前,我国尚未普遍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也没有法律文件对此进行规范。随着国家对药品安全的不断重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实行药品召回制度的要求亦日益强烈,部分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也已经开始实施药品召回。
(四)监管职责划分不清
我国基层药品监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步晚,重视不够
(二)借鉴国外,跨度太大
(一)加强药监部门自身建设
(二)理顺利益关系,调整监管思路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药品监管中的作用
(四)前移监管关口,发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进行药品监管是因为存在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而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环节无非是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其中生产环节是关键,应该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的安全,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作用,所有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合格有效的,那么药品流通监管的难度就会小很多。企业进行检查中,可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1)帮助企业把好原材料采购关,保证使用合格原料辅料投产。(2)依法进行GMP认证,加强生产过程监管。(3)加强企业人员培训,严把药品出厂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