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报告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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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财务报表审计差异

论文摘要:司法会计鉴定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均为会计鉴证业务。两类业务的执业准则分别由国家司法部和财政部。比较主要执业规则的差异,有利于司法鉴定人参照有关《审计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3、受理时限

4、不得受理的情形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参考文献

二、实习基本要求

实习期间,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纪律,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维护学校的社会形象。要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的统一指挥,要与实习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与沟通,汇报实习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习期间同学之间要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特别要注意人身与财产安全。

在全面了解和分析实习单位情况的基础上,写出内容翔实的《生产实习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A4纸单面打印,统一格式可在学院网站“本科教学”栏目上下载。

实习结束后,学生要按时将《生产实习鉴定表》、《生产实习报告》交实习指导老师。老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表现和上述实习材料质量评定实习成绩,写出对学生的评语,逾期不交者,将不能获得此成绩和相应学分。

《生产实习鉴定表》统一格式可在学院网站“本科教学”栏目上下载,双面打印,其中的“自我总结”不少于500字。其中的“实习单位评语”由所在实习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的“实习小组评语”由指导老师指定的实习小组组长填写。

实习指导老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学生,确保实习组织顺利有序。由于生产实习是在第五学期一开学就进行,因此,实习指导老师要提前做好实习工作安排,要在放暑假之前与所指导的学生见面,布置生产实习有关事宜,并明确实习小组组长。

三、实习方式

四、实习考核内容与实习成绩评定

实习考核内容包括实习态度是否端正、实习任务是否完成、实习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遵守实习纪律等方面。实习成绩依据上述诸方面情况综合加以评定。实习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分别是:

优秀(90—100分):实习态度端正,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观点正确、材料丰富、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有独立见解。其他实习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实习期间无违纪现象。

良好(80—89分):实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观点正确、材料丰富、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其他实习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实习期间无违纪现象。

中等(70—79分):实习态度端正,能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观点正确,材料较丰富,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其他实习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实习期间无违纪现象。

及格(60—69分):实习态度端正,基本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基本要求。能完成实习报告,观点正确,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其他实习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实习期间无违纪现象。

不及格(60分以下):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1、实习态度不认真,不重视,对实习敷衍了事,且不听从老师或同学劝阻;

2、实习报告抄袭别人或潦草马虎或所写内容与实习内容不符;

关键词:弥勒;林业案件;现状;问题;对策

1基本情况

1.1自然概况

弥勒市地处云南省东南部,红河州北部,位于北回归线附近,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03°04′~103°49′,北纬23°50′~24°40′。北依石林县、宜良县,南接开远市、西邻华宁县、建水县,东望泸西县、邱北县。地势北高南低,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类型,年平均温度17.1℃,年平均降雨量950.2㎜,相对湿度73%,最高海拔金顶山2315m,最低海拔南盘江出境处862m,相对高差1453m。土壤以红壤和紫色土为主,水稻土、砖红壤性红壤、石灰岩土次之,红壤是市境内分布最广的土壤。

1.2社会经济状况

弥勒市辖10镇2乡,129个村民委员会,7个社区居委会,1057个村小组。2012年末,总人口52.78万人,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01.0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0.23亿元;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52.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8.72亿元。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13元,全年粮食总产量23.6万t,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029元。

1.3资源状况

1.3.1森林资源

(1)弥勒市土地总面积391127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31520hm2,占59.2%;非林业用地面积159607hm2,占40.8%;

(2)弥勒市活立木总蓄积量6931480m3,其中:有林地蓄积量6807980m3,占98.2%;疏林地蓄积量13490m3,占0.2%;散生木蓄积量25880m3,占0.4%;四旁树蓄积量84130m3,占1.2%;

(3)弥勒市森林覆盖率40.2%,其中:有林地覆盖率32.6%,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覆盖率7.6%。

1.3.2主要的野生动植物

弥勒市境内山多地少,起伏不平,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85%,加上亚热带季风的影响,小区域气候明显,为各种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据1991年云南省林业学校的植物普查记载,弥勒市有森林植物187科1169种。

主要植物:

(1)用材林树种:云南松、华山松、云南油杉、麻栎、直干桉、蓝桉、赤桉、园柏、藏柏、墨西哥柏、红椿、滇杨、喜树、梓树、黄连木、木荷、桤木、杉木、银荆、黑荆、枫杨、香樟等;

(2)经济林树种:板栗、核桃、山楂、棕榈、乌桕、油桐、茶、桑、花椒、柑桔、桃、梨、柿、石榴、杏、枇杷、枣子等;

(3)灌木树种:杨梅、余甘子、楠蚀、水红木、盐肤木、栎类、杜鹃、蔷薇、小铁子、车桑子、头状四照花、救军粮、苦刺、青皮刺等;

(4)珍稀树种:榉树、南盘江苏铁、金丝楠木等;

(5)引种树种:主要有小叶榕、高山榕、柳叶榕、印度榕、红河榕、天竺桂、云南拟单性木兰、红花木莲、亮叶含笑、杜英、石楠、海枣、木莲、荷花玉兰、蓝花楹等200多种;

(6)旱地草本:据1981年草场资源普查结果,弥勒县草类有81科485种,主要有黄背草、野枯草、扭黄茅、旱茅、白茅、龙须草、勾颖草、青香茅、紫茎泽兰、牛筋草、苍耳子、鬼针草、胜红蓟、求米草、大苞鸭趾草、狗牙根、圆叶牵牛、马塘、锦葵、龙葵等;

(7)湿地植物:根据2012年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涉及湿地植物群系52个,41科,98种,主要有喜旱莲子草、荩草、蒿草、莎草、李氏禾、木贼、酸模叶蓼、两栖蓼、红蓼、双穗雀稗、水稗、三角假冷蕨、马鞭草、芦苇、水葫芦、马来眼子菜、大漂、皇竹草、狗尾草、积雪草、茭草、薄荷、水葱、菖蒲、灯心草、过江藤、凤眼莲、水金凤等。

主要动物:

(1)鸟类:猫头鹰、昆雉鸡、白腹锦鸡、啄木鸟、鹧鸪、黑颈长尾雉、竹鸡、灰喜鹊、画眉、海鸥、野鸭、白鹭鸶等;

(2)爬行类:青蛇、麻蛇、脆蛇、眼镜蛇、乌梢蛇、黑蛇等;

(3)兽类:穿山甲、猕猴、獐子、黄鼠狼、野猫、林麝、破脸狗、赤狐、野猪等;

(4)鱼类:鲤鱼、草鱼、鲫鱼、罗非鱼、鲢鱼、银鱼、细鳞鱼等;

(5)昆虫类:松毛虫、小蠹虫、刺蛾、金龟子、七星瓢虫、赤眼蜂等。

2林业技术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薄弱

2.2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具有时效性强、工作量大、危险性高等特点,由于弥勒市缺乏相应的工作和保障制度,涉林案件技术鉴定都是由市林业局临时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自由性大,责权利不明确,分工不细致,致使鉴定人员工作热情不高,责任心不强,鉴定工作不仔细、报告内容不详实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结果不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其准确性和客观性往往得不到办案单位和当事人的认可,容易导致案件复查。

2.3依据不统一,数据不客观

当前弥勒市对涉林案件技术鉴定的方法、依据以及引用的数据尚未统一,鉴定过程中各自为政、五花八门,凭自己的经验进行,如对盗伐案件中蓄积量的计算,非法占(征)用林地的面积计算,森林火灾案件中植被恢复费是否计入、经济果木林的损失计算等,出现不同的人对同一林地所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不能客观反映实地的情况,这样不仅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鉴定报告中同样存在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行文不规范的问题,其附表的填写和附图的制作专业名词不规范,未统一格式,图纸误差较大,严重影响了案件查处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4法律意识淡薄,鉴定工作困难

林业案件的特点,主要发生在交通不便,山高坡陡,当地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地方,往往报案不及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案发现场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大量证据灭失或发生改变,给林业技术鉴定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对策和建议

3.1成立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员

建议弥勒市林业局成立林业技术鉴定机构,办公室设在业务性较强的科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办公,配备目前较为先进的林业调查工具、设备。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员,除拥有林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外,还需参加过森林资源一、二、三类调查,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地履行林业技术鉴定工作职责,在本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的造诣,是本专业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并参加过省州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班的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要不断提升鉴定人员的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意识、业务技术水平。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报告,事关社会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严守鉴定纪律,需经鉴定机构审定后,提交办案单位,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3.2完善制度建设,提供保障措施

林业技术鉴定工作,是野外作业,技术含量高,条件较为艰苦,风吹日晒雨淋、遇毒蛇是司空见惯的事,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激励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提供保障是完全必要的。鉴定人员极易受到意外伤害,建议对林业鉴定技术人员实行特殊的劳动保障制度,政府部门应安排出一定的经费给鉴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给予鉴定人员相应的补助或奖励,使责任和利益挂钩,提高鉴定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打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完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误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3.3规范鉴定方法,统一技术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公平处理涉林案件,使鉴定结果能够客观地反映真实状况,切实减少因技术标准不统一而出现的鉴定结果不同的现象发生,结合弥勒市的实际情况,针对鉴定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弥勒市林业局应出台《弥勒市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林业技术鉴定的原则、要求和工作程序,技术鉴定的含意和分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鉴定报告要求,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等,分别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非法占(征)用林地案件,森林火灾案件,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件,非法采伐、毁坏野生植物案件,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案件的技术鉴定,明确统一的技术标准,明确计算方法,确认引用数据出处,规范报告文本格式和附表、附图等,注重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鉴定方法有章可循、测算标准有据可依、鉴定报告内容详实、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3.4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3.5制定林业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需要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的2位以上技术人员才能完成,各类案件错综复杂,鉴定成本较高,可向申请林业技术鉴定的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按毁坏林地的面积或林木蓄积的多少来收取费用。费用可用来更新技术设备,并奖励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员,谁鉴定谁负责,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正确率。

参考文献:

[1]李炳凯,黄杏模.设立林业案件的技术鉴定机构势在必行[J].林业调查规划,2001,26(2):10~12.

Abstract:Projectcostjudicialauthenticationisdifferentfromthegeneralengineeringcostadvisoryservice.Itsprogramiscomplicatedanddifficult,anditsprofessionalisstrong.Itisanimportantpartofjudicialevidencechain.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区别

Keywords:architecturalengineeringcost;judicialauthenticationprocedures;differencewiththeprojectconstructioncostconsultationbusiness

0引言

建筑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争议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国家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执业及行为效力逐步健全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为满足专业性技术的需求和对工程造价证据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对诉讼中工程造价的鉴定,应依法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2.1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2.1.1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一般的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技术要求、结论性质大多是统一化的,无此程序。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2.1.2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2.1.3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例如:笔者遇到一个案件,建设方与施工方关系十分紧张,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对施工方提供的现场签证一律不确认,一般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一般以双方(建设方与施工方)签字认可的资料为依据,而司法鉴定业务必须通过现场勘察,首先鉴定施工方提出的现场签证是否合理,将合理的内容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2.1.5听证勘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包含鉴定人两部分鉴定行为:一是鉴定人对鉴定证据资料的认定;二是鉴定人对工程造价技术规范的适用。根据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人确认证据及适用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享有知情权,并可做出相应的主张和申辩,因此,鉴定人应以适当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这项工作内容。工程造价计算引用事实证据和适用技术规范的项目较为分散、繁杂,以听证勘误的方式进行该项程序内容较为适当。

鉴定人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后,应制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听证勘误报告,送交当事人进行听证勘误。听证勘误报告的内容与鉴定报告基本相同,对应公开的内容在听证勘误报告中均应体现,对技术报告与结果报告重复的部分可适当地省略。听证勘误报告的基本内容为:

①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均可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并进行听证、质证。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应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②鉴定人资质、资格;③鉴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④技术鉴定计算过程;⑤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说明。

听证勘误报告应同时报送委托方,以便对鉴定结论与委托内容是否相符、有关证据效力认定是否与庭审过程相冲突等及时进行协商、协调。

2.2第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2.2.1听证勘误的基本内容听证勘误是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的鉴定依据听证、举证、质证过程。听证勘误程序的基本内容为:

①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进行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②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某一项工程造价具体鉴定内容,提出听证要求,鉴定人应就这一鉴定内容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依据做出说明。当事人可对听证内容提出反驳或申辩。③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听证勘误报告具体鉴定内容的异议,并对其异议主张负有举证责任。④当事人对对方的异议主张进行申辩,并对其举证进行质证。

2.2.2当事人异议的处理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听证勘误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已经明确,而且听证勘误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①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鉴定权是委托方赋于鉴定人的权利。鉴定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鉴定权并不因当事人对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而改变。②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③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④不与当事人辩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分歧的实质体现就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后果。鉴定人在司法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实质上会形成鉴定人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不对称后果,同时会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情绪的对立。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对行使司法鉴定权并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确定或影响意义,反而会形成“裁判”的误区。

2.2.3对当事人的异议应逐条逐项进行答复根据召开当事人会议听证、异议、举证、质证内容,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逐条逐项的答复,并送交当事人。这既是保障鉴定公正性、对鉴定人鉴定行为的一项约束机制,同时也是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和结论的自我检验过程。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2.2.4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基本内容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造价业务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2.2.5出庭质证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异议,鉴定人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对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鉴定证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方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尽快做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方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3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区别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在工作程序、技术路线和实体问题处理上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3.1当事人的关系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的当事人双方关系一般不是对立关系,通常是建设方按照建设部的建设程序要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业务,审核过程中对不明确的事项可以提出,通过双方提供资料或澄清事实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而司法鉴定业务的当事人双方关系是对立关系,无法对不明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要求鉴定机构根据现有的所有资料,通过较高的鉴定技术水平,锁定一切合理的计算内容,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3.2程序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的程序较为简单:接受委托-熟悉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合同或协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定价单,结算书等)-编写计算书或电子化计算书-与结算编制方核对-对疑义事项进行与双方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有需要进行踏勘现场-得出结算审核结论,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而司法鉴定业务的程序较为复杂:接受委托-查阅案卷-收集证据-现场勘测-鉴定记录-听证勘误-出庭质证。

3.4业务难度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由于当事人双方不是对立关系,因此计算工程造价所需要的有效资料齐全,各种设计图纸以外的项目都有明确的计算依据,例如:索赔及施工措施费。所以业务难度小。而司法鉴定业务由于当事人双方是对立关系,因此计算工程造价所需要的有效资料欠缺,各种设计图纸以外的项目没有直接的计算依据,这就给司法鉴定带来了难度。

3.5业务程序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经建设方、施工方及工程咨询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工程咨询公司出具定案表即可,由财政支出的项目的工程造价还要通过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而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结论要由法官进行审查并做到:

第一,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主要是让有关当事人全面了解可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有关证据材料,以便使其有机会对此加以质疑和争辩,这是保障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必要形式。

第二,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有效的质疑,这是程序公正和确保证据有效的一种过程。在这种过程中,凡是当事人及其人对有关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时,法官应对有关鉴定结论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应决定由原鉴定人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另行选任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第三,鉴定结论应当由当事人进行辩论。这种辩论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工作的内容

内部控制,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如股东利益最大化、尽可能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等。通过内部控制,达到兴利与防弊,特别是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就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部审计不仅仅只是一种保证活动,更多的是一种咨询活动,并且内部审计的目标与组织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增加组织价值。

(二)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工作现状

在借鉴西方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同时,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与实践工作也取得了相应的发展。从2006年起,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进入了快车道,我国力求在借鉴SOX法案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出台了《内控基本规范》,这标志着中国版的SOX法案的诞生。由于这一基本规范是原则性的,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指南性文件以使规范更具操作性,2009年,《内控基本规范》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2010年4月26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配套指引。至此,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完善,为企业评价内部控制工作、注册会计师执行内控审计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我国审计规范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一方面,《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仅在部分方面对内部控制审计具有指导作用,而未对审计方法的选择、审计计划的审核及审计过程中的评价等方面做到明确指导,可想而知,其指导作用也就没有什么可期待的了。正因如此,使得国内多数事务所只能够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等准则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另一方面,主动将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脱离出来,这一举动打破了传统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实现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尤为注意的是在《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背景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存在着问题

1.内部审计报告中缺乏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共同构成。研究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制定内部审计报告时,过于重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忽略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2.内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大都为标准审计意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中主要具有四种参考格式:标准格式、否定意见格式、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格式以及无法表示意见格式。在样本数据中,我国上市公司均采取无保留审计意见格式,究其根本在于上市公司大都不愿意自主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其职能。

(三)我国当前存在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年2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08―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一)完善内部控制审计

准则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2.转变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树立其正确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在充分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条件下,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立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础之上开展内部审计报告制定工作,从而,全面调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大大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职能。该环境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不容忽视,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完善需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加大内部审计报告披露力度,推进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名称和格式的统一性。

(三)防范内部控制审计风险措施

1.研究制定获取第三方信息的程序和规范。制定完善的《审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操作规范》须立足于下述方面:首先,应该统一第三方信息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其次是制定健全的第三方信息操作步骤和标准;再次是明确第三方信息的使用范围;最后是规范第三方信息风险控制措施。

一、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序之不足

(一)程序启动未体现参与性

目前仍采职权主义的原则,未给予当事人申请的程序性权利,由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在符合时点上依职权启动。一般由分监区组织集体评议、经监区讨论通过后报刑罚执行科初审,同时送一份罪犯减刑、假释名册给派驻检察室,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材料审核后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法院提请。特别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请减刑假释却不提请进行纠正存在困难。实践中主要还是依靠开展检察官接待活动、开启检察官信箱、与被监管人谈话等较为普遍的日常检察途径发现问题,且有的罪犯担心提出异议后会遭到打击报复,不敢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从而造成发现及查实应当对罪犯减刑假释而未提请的情形,存在着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二)提请环节未尽程序完善

(三)法律文书适用情形未予明确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执行监督的法律文书格式,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发出《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减刑建议意见书》、《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但是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不当提出纠正意见以及采用什么格式的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在提出纠正意见的阶段,有发现问题立即提出纠正进行同步监督的,也有发现问题不立即纠正而在执行机关提请以后才发出法律文书进行纠正的;有在监区呈报后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就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法律文书的,也有在监狱向法院提请或向监狱管理局呈报后才发出文书的;在提出纠正意见的法律文书格式上,有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的发出《检察意见书》或《检察建议书》,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二、强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之程序规控

“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由不同的程序和步骤构成。”②过去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或批准机关的法律文书再进行审查的监督程序是与立法精神相悖的。有效进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关键在其全过程与各环节的监督,置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与监督同步,从而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一)启动程序

输血治疗作为临床上挽救无数危重患者生命的有效手段之一,血站是临床用血的供应者和服务者,也是安全输血的保证者。血液血清学检验是保证临床安全输血的根本,而血型鉴定则是保证输血安全的关键和基础。但供血者和受血者的血型不合将会导致严重的输血反应,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1]。本文对我站开展外采血工作以来所发生ABO血型鉴定错误的情况作了回顾与总结,分析如下:

1材料与方法

2002年3月~2006年12月在我血站无偿献血官兵的手指血和静脉血,体检结果符合献血员健康检查标准。

1.2血型试剂

由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和南京华欣公司提供,保存在2-8℃,有效期内使用。

1.3ABO试剂红细胞(本实验室自制)

取等量3~5名同型献血者的红细胞,混匀,用生理盐水洗涤3次,稀释成2%~5%的红细胞悬液。

1.4方法

血型鉴定初检、复检均采用试管法,双人双试剂分别作初检、复检。献血者血型检验程序:采献血者手指血做正定型,献血后回实验室用静脉血做正反定型。

2结果

2002~2006年我院血液外采血型初复检统计分析见表1。

3讨论

由于存在以上多种原因,我们在以后的采血活动中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下列解决措施:

正确、清楚书写血型鉴定结果;对献血员自报血型应现场验证;采血人员核对献血员与血型标签内容无误后方可进行采血。

综上所述,造成血型鉴定初复检结果不符,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客观原因,我们不应回避,要认真总结,仔细分析错误背后存在的一切潜在因素。操作人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负责,耐心细致,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到血型鉴定正反定型相符,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临床输血安全,更科学、合理、规范地做好采供血工作。

[参考文献]

[1]刑,马嵘,郑怀竞.国内血站血型血清学检验的状况调查[J].中国输血杂志,2004,17(3);188-190.

[关键词]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探索

司法会计主要分成司法会计鉴定(以下简称为“鉴定”)与协助两大块工作内容。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以下简称为“文证审查”),则是协助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因以往司法会计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了查账方面,使其不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都围绕着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概念这一最基础的问题,产生了诸多困惑,因而长期处于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亟待在理论上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文证审查的对象

本文认为,文证审查的对象应以来自本单位外的结论文书为宜。第一,办案人员对于本单位的司法会计人员较熟悉,对于由他们提供的结论文书,难懂或商榷之处应该就近沟通,完全可以省去另请他人或送出去审查的麻烦。第二,文证审查,顾名思义是对“文”的审查。第三,之所以证明材料未成文,一般的原因是其较简单易懂,且数量少,因而也就没有再审的必要了。即便有难懂之处,也可以通过向司法会计人员咨询予以解决。

二、文证审查的依据

文证审查的对象既然是结论文书。那么,就应当包括鉴定结论与各类查账报告(包括司法会计查账、审计查账或法务会计查账报告等,下同),而鉴定结论与查账报告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或准则又各不相同,审查时该依据什么作为标准呢

有一种意见认为,鉴定反映了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最高要求,文证审查就应当以鉴定技术标准作为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对象中既有鉴定结论,又有查账报告,就应当按照各自的技术标准或准则审查。

当然。如何才算是适用的实践中确也是较难把握的,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程度。一般对于鉴定结论按照鉴定技术标准审是较为合理的;对于查账结论,可以参照鉴定技术标准,再适当放低一些要求。因为鉴定技术标准体现了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凡是符合诉讼证据规则要求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对于证明案件事实也应该是适用的。

三、文证审查的方法

有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应当仅从书面上对结论文书的逻辑思维和用词等方面进行审查。另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应当逐笔复查结论文书中的每一项事实依据。

当然,为了便于具体操作和统一规范,除了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外,这一方法还应转化成一份表格为宜。既可以针对鉴定结论文书与查账报告文书分别制定表格。也可以二台为一。放在一份表格中(参见本文所附样式表);还可以转化成电子表格格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表格中既要有必审内容,又要有选审内容;既要有体现合法性等证据规则要求的内容,又要有体现关联性等证据规则要求的内容;既要有原结论文书意见,又要有文证审查意见及其理由,还要有具体建议等。

四、文证审查的性质

有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是司法会计人员代办案人员为之的审查活动,其意见只能是参考性质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实践中确有将文证审查意见在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中作为依据使用的情况,因而其意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认为,文证审查是一种代位的诉讼活动,其意见仅供办案人员参考。第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结论文书进行审查是办案人员的法定义务,但交司法会计人员审查则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第二,之所以将结论文书交司法会计人员进行审查,一般的原因是所涉问题已明显超越了办案人员的能力范围。反过来说,未超越能力范围的话,办案人员也可以自己审查,实践中这类情况也是很多的。因而一旦采纳,可以将此类由司法会计人员代替办案人员做出的审查意见,视作是办案人员自己的意见。第三,文证审查毕竟不是对结论文书形成过程的重复,或重新改造,而仅是形式性和程序性审查,因而尚未最大限度地排除一些不确定因素。

五、文证审查的主体

按一般的默认值,文证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内部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会计人员。这一意见的理由是:第一,文证审查的目的是严格执法,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也是严格执法,因而最需要文证审查的是检察机关。第二,司法会计的起步始于检察机关,实务探索与理论研究又比较集中于检察机关,而且从便捷与保密

角度考虑,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更适合于承担这一工作。第三,鉴定反映了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最高要求,因而惟有具备鉴定资质的人员才适合承担这一工作。

另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主体既可以是任一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也可以是社会中介机构的司法会计人员。第一。既然司法会计工作并不局限于检察机关,文证审查的主体也不应仅局限于检察机关。第二。文证审查的目的是严格执法,但严格执法并非仅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中才有体现。第三,审判机关是诉讼证据采信的最后关口,因而更需要文证审查。然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审判机关不能设立鉴定机构,因而其司法会计人员就不可能具有鉴定资质。将鉴定资质作为主体的限定条件之一,势必会削弱审判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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