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3.12.19广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前文《新司法解释对办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的影响》已介绍了新解释实施后对办理上述案件的影响。其中,最为直接的影响是走私珍贵动物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只看价值不看数量。本文简单介绍走私案件中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如何核定。
一、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价值核定的规范依据和方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2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我国现行野生动物管理体制实行双轨制,国家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而国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5号)是现行评估核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主要法律依据。
同时,两个评估办法均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上述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二、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价值核定的法定机构
《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走私案件中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必须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但并非必须由鉴定机构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得出,也可以由执法部门按照上述评估方法直接评估得出。
三、珍贵动物整体价值的核定
对于《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和《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之外的珍贵动物整体价值的核定问题,
两个评估办法均规定参照与其同属、同科或同目的野生动物来核算相应动物的价值。
四、珍贵动物制品价值的核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五条规定:“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七条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整体价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数计算。涉案部分系数不能超过1;系该物种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数不应低于0.7。具体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制品利用部分、对动物的伤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对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核算总额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确的,其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整体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价值明显不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当予以核算。核算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从上述三个规定可以看出,在核定珍贵动物制品价值时应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一是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不能高于动物整体价值;二是对于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70%-80%予以折算;三是对于其他部分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20%以下予以折算;四是核算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下面以两宗案例为例,看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核定珍贵动物制品价值的。
案例一:姚某、王某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2020浙03刑初160号)
简要案情:2019年10月,蔡某在尼日利亚采购10余吨穿山甲鳞片,安排装柜通过蔡某2(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陈某等人走私入境。走私入境后在非设关地码头卸货并安排物流交付给被告人姚某、王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扣穿山甲鳞片总计306包。经鉴定,该306包穿山甲鳞片共重10.65吨,系树穿山甲的鳞片,价值人民币11355万元。
辩方认为,穿山甲鳞片价值核定不准确,犯罪金额应按照实际销售价值进行认定。
案例二:叶某、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2019桂06刑初138号)
简要案情:被告人黄某除帮越南上家运送珍贵动物制品之外,还自己主动寻找国内客户出售象牙、大象皮等珍贵动物制品。黄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后,刘某向黄某购买大象皮。2018年9月30日,黄某将一批夹藏了少量犀牛皮的大象皮运到深圳交货给刘某。2019年3月31日,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刘某时,查扣该批犀牛皮,净重6079.2克。经鉴定,该批犀牛皮属于奇蹄目犀科属白犀,列入CITES附录I物种,价值人民币200,000元。
辩方认为,涉案犀牛皮鉴定价值20万元缺乏合理根据,所依据的文件已失效,不能直接适用,根据类比及合理推理,涉案犀牛皮价值应为20万元以下。
四、象牙和犀牛角的价值核定
1、象牙价值的核定
2001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专门就走私案件中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核定作出专门规定:“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2、犀牛角价值的核定
2002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明确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的价值标准确定为:“每千克犀牛角的价值为25万元,实际交易价高于上述价值的按实际交易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