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6〕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时依法取得补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四)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四)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害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业)、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三)申请书要求的其他事项。补偿申请书递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
第六条省、市县两级补偿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所发生的补偿个案。其程序是由受害人向受害所在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并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在接到《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之后,应及时立案并派出不少于2人的专业技术调查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补偿金额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如实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经省级补偿管理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补偿管理机构实施补偿;初步拟定补偿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由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将调查结果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同时上报省级补偿管理机构,省级补偿管理机构委派调查评估组赴现场核查认证后,根据调查评估组的意见核定补偿金额,由所在地补偿管理机构实施补偿。
第七条《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由省级补偿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省级补偿管理机构在受理补偿申请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省补偿管理机构核准确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或者发回重新调查;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不予确认。
第十条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省、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市县两级负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损害补偿费和造成农作物、家畜损害的损害补偿费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一条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价格管理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依法鉴定;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医疗卫生鉴定机构依法鉴定。鉴定费用在补偿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在申请补偿金的过程中,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补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补偿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