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传播理论,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网络伦理问题。本文在对网络性质深入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网络伦理建设的具体措施,并分析了网络伦理建设新的特点。
一、基本的认识前提
1.关于网络技术的性质
作为技术层面的网络,它是一个中性的工具,并无是非好坏之分。其任何正面的负面的价值延伸,都是主体操纵者——人的价值观念的体现与物化。如果你以积极进取的态度对待网络,那么它就是你实现理想、通向成功的桥梁。如果你以消极阴暗的心理对待网络,那么网络就是你走向沉沦、犯罪的独木桥。
网络巨大的负作用就是产生于使用者对科学技术的滥用、误用,产生于人类价值观念的偏离。有些人被无所不能的网络技术带来的信息便捷、物质富有、生活安逸等等表面现象所蒙蔽,对工具至上、技术决定论等等偏激观点盲目崇拜,并将眼前的功利作为最终目标追求,使自己成为技术的奴隶。网络技术上的“可行”并不等于行为上的“应该”。你能够在网上横冲直撞,甚至可以随便散发不负责的信息、随便破坏他人的电脑系统,但人的道德修养是你一切行为的最高主宰,使你不能胡作非为。只有将精神价值、人文关怀与网络技术的发展融为一体,才能真正发挥网络技术的综合优势,从而有效推动社会的高速发展。
2.关于网络道德与传统道德的关系
网络社会依存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行为是现实社会行为的延伸,表层的数字关系所遮蔽的恰恰是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在网络空间中,人虽然摆脱了诸如邻里角色、现实直观角色等现实空间中制约人的道德环境;但在超传统地域的网络范围内,人发挥作用的动机并没有变,植根于现实空间的传统道德与新型网络道德的行为者是共同的行为主体,它们两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区别。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是构成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参照。
由此看来,网络道德并非空穴来风,现实社会几千年的道德积累是它坚实的基础。事实上,人类发展到现在形成的丰富多彩的传统道德,其一般原理和基本运行机制,充分反映了人类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网络社会既然是人类社会的生活空间,其普适性就不言而喻。因此,人类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时必然要引入传统道德的优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加以协调发展,从而形成“网络社会”更高水平的新型道德。
3.关于网络伦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在现实社会,伦理与法制,是维持社会平衡的两大重要杠杆,而且法制的明确性、强制性,使它的作用更大于伦理的作用。而在网络社会,由于网络的隐匿性、快捷性成为网络法制的障碍,因此网络伦理建设具有更加特殊的重要意义。
网络伦理,是指人们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交流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道德关系,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媒体对象等等之间的关系。网络伦理建设,就是要在这些关系中建立一些相应的原则规范,使之成为网络媒体使用者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凝结人类高科技发展水平的网络媒体,自然也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化的水平。在这样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形态中,自觉的道德规范的遵守应该更具普遍性、操作性。它不仅弥补了网络法规明显滞后于网络发展的现实,而且,即使在法规健全的情况下,它也可以起到法律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法律是通过强制性手段,针对严重违法行为制定出的各种惩罚性措施,因此它只能用于惩恶,而不能劝善;只规定人们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须禁止,而没有指明什么是应该去做的、什么是鼓励去做的。道德伦理建设,则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起作用,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与内在性,不仅对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谴责,同时也对道德行为,尤其是高尚的行为予以褒奖、鼓励,显示出文明社会中人类行为的高度自觉性,这一特点最吻合现代网络技术运行的客观规律。
二、网络伦理建设的具体措施
网络社会的整体建设,需要伦理、法制、技术、管理等多种手段齐头并进。侧重于伦理建设措施而言,由于网络伦理所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此网络伦理建设的具体措施也需要多层面、多角度的协调配合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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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伦理建设的新特色
“我们的时代渴望整体把握、移情作用和深度意识,这种渴望是电力技术的自然而然的附属物。在我们之前的机械工业时代,人们热情洋溢地申明个人的观点,这是自然而然的表达方式。每一种文化、每一个时代都有它喜欢的感知模式,所以它都倾向于为每个人、每件事规定一些受宠的模式。”④
虽然,网络伦理建设是现实社会伦理建设的继承与发展,但网络社会的特殊性,使其伦理建设也具有自己的新特征。这些新特征是构成新的网络伦理模式的基础,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对这些新特色进行归纳:自主性、多元性、开放性。
1.自主型道德模式
相对传统依赖型道德而言,网络道德完全是一种自主型的道德模式。基于自由互惠、全民共享原则建立起来的网络社会,人际交往具有极大的隐匿性,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企及,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为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因此,进入网络空间,只有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只有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一个网民行为的高度自律成为网络社会对网民的基本道德要求。
网络自主型道德模式,是一种积极进取的高层次的道德自律,它要求人们在网络实践中自觉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如无私的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各个层面的道德规范,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并自觉监督其他网民的违规行为,在人人自律的前提下,形成一种高度自治的理想社会。“由于电力使地球缩小,我们这个地球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村落。一切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都结合起来,以点的速度产生内爆,这就使人的责任意识提到了很高的程度。”⑤
2.多元型道德模式
与传统价值观念较为单一相比,网络道德是一种多元化的道德模式。当然,这种多元化并不是指网络社会道德的混乱无序,而是指它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更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更广泛的人类利益而言。
在传统现实社会,道德虽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特定社会都只能有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道德,其他道德都是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这种以一元为主导的道德形式,因为现实社会地域界限的明确、社会等级制度的分明而显得十分有序,并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但在网络社会,网络构成成分十分复杂,网络传播是一种网状式无中心的分散结构,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团体的各种道德都融会在一起,它们产生强烈的碰撞与冲突,并导致网络社会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如美国电子边疆基金会发起人约翰·P·巴楼的网络无政府主义宣言:“我宣布,我们正在建构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空间与你们试图强加给我们的各种专制体制将截然不同。你们既不享有管制我们的道德权利,也没有任何使我们感到害怕的强制性手段。”等等。
为了避免社会生活的混乱局面,不同的道德选择必须制定出一些全体认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使之带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主导性。目前,网络道德中,一些公认的道德规范正在逐步形成,如协作原则、全民原则、自由原则、互惠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只要能体现更广泛的全民利益、更丰富的文化内涵、更大的包容性,他们就能成为多元化、多层面的网络道德的构成要件。
3.开放型道德模式
与现实社会道德的排他性相比,网络道德是一种自由、平等、张扬个性的道德模式。
互联网联通世界各地的信息,实现最大的资源共享。在这里,没有最高的管理机构,没有等级、特权,网络上的每一个节点、每一个网民,既是网络社会的中心又是网络社会的边缘,道德主体的创造性、能动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
网络传播从根本上打破了限制人际交往的时空障碍,
“天涯若比邻”,朋友遍天下。从前,、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等不同造成的各种隔阂,使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难以理解,更无法交往。而网络传播满足了人们的各种好奇心,填补了知识的各类空白,简便的网络交往手段更提供了相互理解、学习、探讨的渠道。
在网络开放的交往模式之下,一方面,丰富的人类文化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另一方面,异质文化的冲突更加尖锐,在这种激烈的碰撞之下,合理的、优秀的、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意识得到发扬光大,而陈腐的、堕落的、非人性的思想意识则遭到淘汰。
网络道德的开放性就是面对各种不同道德的碰撞,使人类的道德精华得到丰富与提升。
注释:
①《报》2000.2.8
②英·尼尔·巴雷特:《数字化犯罪》P103,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③德·孔汉思·库舍尔:《全球伦理——世界宗教会议宣言》P12,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理论探讨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限制的背景
二、劳伦斯·莱格斯关于限制网络知识产权的论述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格斯于2000年和2002年分别出版了《代码及网络空间法》、《未来的观念》两部专著,并发表了一些文稿,对网络知识产权的限制提出新的见解,提出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在网络时代已经沦为特定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必须对之加以改革以恢复其本来面目的理论。劳伦斯?莱格斯限制网络知识产权的理论基于其对因特网对美国社会格局影响的分析。他认为因特网的出现冲击并瓦解了以古典经济学和自由民主为基石、崇尚个人主义的传统社会,使世界呈现互联、开放的崭新面貌,特别是大大降低了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流的成本,逐步产生了一个资源的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公共产权与全民所有代替了私人产权与个人主义,人们在其中交流细节不再是经济的或法律的程序,而是资源的共享。
网络的公共领域,属于新型的公共领域,劳伦斯·莱格斯借鉴了YochBellkler教授的三层次社会模型将之分为内容层、物理层与逻辑层。基于此,劳伦斯?莱格斯坚决支持开放源代码运动,并对美国国会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中的反规避条款[2]提出批评,认为这一法案是好莱坞、RIAA等商业集团运作推动的产物,它将代码变成了法律,限制了公共领域的范围,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原则。
在具体对策与具体法条的修订上,劳伦斯?莱格斯也分别从物理、逻辑、内容三个层面提出了意见。在物理层的公共领域,他主张限制诸如AOL、WARNER等集团公司的寡头垄断;在逻辑层的公共领域,他主张通过改革公司与分配规则进行维护;在内容层的公共领域,他认为应修订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进一步扩展与丰富公共领域的范围,有效抵抗利益集团的垄断,保护网络创造者、使用者的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学者对之作了充分肯定,认为其限制网络知识产权的理论应当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三、我国学者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探讨与趋势
我国学界,目前遑论提出限制网络知识产权理论,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探讨,也是2000年较多出现对知识产权判例的批评而后引起人们更多思考的。中国学者考虑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一般无法跳出反垄断的框架,即在一批反垄断专家的论述中,从反垄断的角度提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并作分析,如中国社科院反垄断专家王晓晔教授等。国内知识产权专家一般较少系统研究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问题,更绝少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提出批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是中国的一代知识产权权威与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关系过分密切的缘故。当前中国知识产权界这四“位”认识一体,舆论一律,无疑已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学术争鸣与发展构成了影响。
四、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偏高的因素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法出台后,中国无论是相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社会舆论,均存在使正在制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保护水平偏高的可能。
1.相邻立法方面
2.司法保护方面
以上判决文字要阐述的,实际上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许超先生在第三届海峡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会上的论文《关于网络传播与著作权的关系》所表述的:“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传播权,但是著作权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就是说,除了法律列举的方式外,凡公开利用作品,都属于作品的使用。立法时采取列举的形式,而没有采取列尽的形式,是由于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一旦出现新的使用方式,至少可以由现行法律中的‘等’字来予以调整。”(张玉瑞,2000)张玉瑞先生更是一言中的:“著作权法的现有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
从王蒙案到陈兴良案,中国司法借名人造势的策略显而可见。这种策略的运用,在法制不健全的中华大地上应该说是十分成功的,对推进立法与司法改革也不无作用;但是,如果对名人与凡人使用不同的做法,适用不同的法律,必然不利于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笔者以为,美国对数字图书馆某些例外条款的规定,虽然不定全适用于我国,但似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社会舆论方面
自《著作权法》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来,尽管司法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的保护总体上仍呈攀高趋势,社会舆论却对之表示不甚满意。这种不满意表现有三:
二、博物馆文物网络传播的伦理风险
三、博物馆文物网络传播伦理风险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网络传播课程平顶山学院课程改革
一、网络传播课程教学现状
平顶山学院是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的一所地方综合性院校,在其长期的办学历程中,确立了“文理渗透,博学专长,教学与实践结合,理论与技能统一”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和独创精神,经过良好的训练的、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有社会责任感,能够创造幸福生活和服务于社会的应用型人才。基于学院的地域性和办学理念,使得其下属的新闻与传播学院在设置网络传播学课程教学改革中也致力于以培养新闻传播领域的网络媒体应用型人才为己任。作为地方院校的平顶山学院,其下属的新闻与传播学院于2007年,开设了网络传播课程,由最初面向新闻学方向的专业选修课,课时6学时,到面向播音与主持艺术方向的专业选修课和广播电视编导方向、广播电视新闻学方向的专业必修课的并行设置,课时36学时,经过六年的发展,课程设置取得了一定进步,但课程的教学的实施中还需要根据地方院校的特色和学生的层次进行相应改革。
二、网络传播课程教学内容及问题
三、网络传播课程教学改革和对策
在网络传播教学过程中,落实平顶山学院所设定的培养综合应用型人才的这一培养目标,解决课程教学中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需要注重课程教学中的改革,采用积极有效的方法解决问题,并实现目标。
【参考文献】
一、媒介融合对传播学专业的影响
“媒介融合”(MediaConvergence)最早由麻省理工学院的浦尔教授提出,其本意是指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如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融合在一起。媒介融合对新闻传播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是具备“多元融合”的知识背景,新闻传播媒介生态环境发生了变化,要求从业人员既具有现代传播观念和全面深厚的知识结构,又具有熟练使用现代传播技术和新闻采编能力。很多专家就媒介融合时代,如何把握“融合”的度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可以看出,媒介融合要求当前的新闻传播人才不仅能应对传统媒体的采、编、播等任务,还要熟悉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传播特点,熟练掌握新媒体传播的技能。以上研究虽然没有直接谈到网络传播技术方面的课程群或体系建设问题,但涉及媒体环境下传播学人才培养理念较多,进而影响到课程的设置问题,为本课题的研究间接提供了指导和参考。网络传播技术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根据媒体形式的变化,将技术融合到新闻传播学科中,以“融合”应对“融合”,建立完善“网络传播技术”课程群体系,调整优化教学内容,将会为培养应用型传播学人才提供更好的帮助。
二、“网络传播技术”课程群存在的问题
传播学专业是山东省首批名校工程重点建设专业,虽然经过长期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定位不够明确
由于历史原因,课程群中的部分课程仍旧按照理工类课程的教学目标设置,并没有按照应用型传播学人才的发展目标来设计。主要原因是授课教师对传播学专业缺少一定的了解,造成授课内容难度大,学生学习困难。如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传播学专业来说是一门专业基础课,要求学生对计算机网络的基本原理大致理解,不必掌握过多的原理,够用即可。
(二)课程之间衔接不良,内容重复
由于课程大纲往往由任课教师单独编写,因此难免会造成课程之间衔接出问题。部分知识点在先修课中没有讲到,但在后续课中却需要用到;或者有些内容在先修课与后续课中重复出现。如,HT-ML语言既可以出现在“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中,也可以出现在“网站建设与管理”中,如果两者没有协调好就会出现衔接问题。
(三)部分内容不适应新媒体发展,有待更新
(四)技术与传播理论的融合程度不深
在多年的授课过程中发现,技术类课程往往容易脱离传播理论而单独存在,成为纯粹的技术。人们往往欣喜于一种新的媒体传播技术的出现或互联网应用形式的更新,却没有对其传播方式进行深入的分析,没有从传播学的视角来审视这些日新月异的技术。从传播学角度而言,技术存在的价值恰恰在于利用它能为信息传播提供哪些服务,实现传播的目的,因此,网络传播技术课程群应该在传播学的专业理论框架下进行深度的融合。
三、“网络传播技术”课程群体系建设方案
(一)建设思路
首先,传播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人才规格是面向社会生产一线,具有扎实的新闻传播理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运用多种媒体传播技术,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这样的人才社会需求量更大,网络传播技术类课程要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这一总体目标。其次,网络技术课程群的建设要调研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掌握当前行业采用的主流技术、发展动态,特别是行业为适应当前媒介融合的发展形势,对用人提出了哪些新的标准,知道行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再者,课程体系建设中应重视实践能力培养。传播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特别是在媒体高度融合的情况下,新闻传播工作者不仅要能提供文字、图片、声音、视频,还要深谙各种媒体形式的传播要领,而这些仅仅通过理论学习是不能掌握的,必须通过实践反复练习。网络传播技术课程群体系重构与优化过程要将整个实践课程贯穿到各个学期。
(二)课程群体系重构与优化
四、结语
关键词:网络传播环境;企业;公共关系;网络媒体
一、问题的提出及理论概述
2.理论概述。公关关系是社会组织用来建立公众信任度的工具,在企业的持续发展中具有咨询、倡导和参谋等作用,这是企业公共关系活动所处的特定地位所决定的。企业的公共关系主要是对企业和员工、股东、媒体以及各类企业关系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通过信息传播等公关活动,倡导友善和协调关系,达成企业与受众之间的双向沟通,从而塑造企业的美好形象和声誉,使企业立足社会公众谋求企业长足发展。企业公共关系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意识、有计划地与公众进行信息双向交流及行为互动的过程,以增进社会公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达到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的。企业公共关系在处理企业和市场、媒体以及国家等关系上显示着其强大的作用,同时对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公共关系活动的网络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与潮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定会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助推器。
二、网络传播环境中的企业公共关系
三、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的发展
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企业之间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网络为我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这一切都要求企业积极建立门户网站、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监控、遵守网络礼仪、遵循网络诚信原则,注意防范网络风险,积极预防企业公共关系危机。同时,在网络逐渐普及的背景下,企业通过网络传递企业及其产品的信息,积极倡导民族企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态度,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与所处生态环境共同发展,荣辱与共,树立美好的具有特色的企业形象。
四、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的缺陷
网络传播的特点是信息传递快捷、双向、开放。随着互联网在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的腾飞,我区拥有的网络用户不断增长,这使得不少企业开始注重网络推广,力争使公众在网络的潜移默化中接受民族企业品牌文化,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有意识的建立起网络公共关系平台,企业在网络公共关系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网络快速地和更新企业及其品牌信息,并且和内地各省的消费群体进行信息互动和交流。术业有专攻,在实际公关活动过程中,由于地域和欠发达等主客观因素,企业对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的认识缺乏专业的网络公关活动理论与技巧,还不能完全将网络传播理论充分地融入到企业网络公共关系活动中,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公共关系建设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首先,企业未能充分重视网络的作用。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可以把从点到面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正因为网络不是现实存在的客观物体而且具有很大的虚拟性,致使企业不能有效对所有的信息进行及时而正确的判断,从而忽略一些虚假信息,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企业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公共关系活动缺乏清晰的目标,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常常在网络传播中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却始终没有一个企业核心形象作为支撑,导致企业无法开展科学的公共关系活动,从而降低了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活动的成效。再次,随着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进入了一个无处不有、无所不用的境地,企业将前所未有地更加依赖于网络,而网络特有的跨区域性、无主管性、开放性等特点,在本土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可见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的公共关系活动存在一定的隐患,所以企业管理者必须有意识的提高网络应用、企业网站维护等技术和防范公共关系危机的意识。
五、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的要素
六、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的平台
1.网络站点。当前的网络站点类型繁多,不同的网络站点适合不同的对象。综合型网络站点的名气比较大,用户人数多,而且内容丰富多样,专业性不是很强,所以适用于对消费群体公众没有什么限制的企业。一般不同行业的网络站点都有其特定的用户群体,比如,如果企业的受众以我区的农牧民居多的话,就要考虑建设双语(藏语和汉语)网站;再如,中关村电子网的用户大多数是买卖电子产品或者热衷于电子产品的受众,这样的网络站点就适用于专门从事电子行业的企业。
3.微博。微博是网络行业中交流和传递信息的一种新方法。微博庞大的公众数量和现实的互动效果使它成为了一个高效率的公关媒体。大多数微博用户都是个人,他们通过微博发表自己的看法、认识和感受,并且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更新,影响范围广,从而极大地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处在中国发展浪潮中的藏区企业要积极建立企业微博,结合民族文化实时开通藏语和汉语微博,使双语微博为企业的形象塑造添砖加瓦,促使企业与广大公众进行良性互动,建立企业与受众互信、互爱、互助的良好关系,来实现和达到内求紧密团结,外求长足发展的企业战略目标。
虽然企业大多是以纸质或电视的方式与受众沟通,以建立企业和公众的联系,但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主动把公共关系理念纳入到其对网络的调控体系中,与公众构建密切和谐的关系,结合我区区域经济的现状综合考虑企业与公众的共同利益,为实现主客体共同利益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互动信息平台。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的公共关系定会迎势发挥越来越大的主导作用,帮助我区本土企业不断提高知名度与美誉度,从而有效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谢尔霍兹.网上关系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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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晓菲.网络传播环境中的企业公共关系探析[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0:7-20.
[4]杜珺.网络环境下的企业公共关系策略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9:10-21.
[5]刘占全.企业网络公共关系策略初探[D].北京:中国石油大学,2002:11-19.
[6]叶莉.网络公共关系探析[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文,2008:12-21.
[7]时洪镇.论企业网络公关的异化[D].沈阳:辽宁大学,2011:7-11.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的背景及意义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需统筹考虑的因素
(一)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因素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三)网络自身特点的因素
从互联网20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到现在,我国网民数量已达6.32亿。[5]如今,互联网已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主要得益于信息传播的简便快捷与即时。此外,与传统信息传播渠道相比,通过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形式多样,受众还能在虚拟的人际交往平台上进行充分互动。正是网络的这些特点,为作品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传播空间,满足了现代社会对信息的多重需求。同时,也正是这些特点,使通过网络侵害著作权成为一件极其容易且隐秘的事情。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应在充分考虑个人与社会利益分配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网络自身的特点,力求发挥网络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同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作者创作动机的因素
个人创作的原始动力无非是个人爱好或获得名利,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后者逐渐占据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在某些(甚至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能够满足著作权人经济上的利益,著作权人就有可能不再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传播作品的人给予著作权人以经济上的满足,那么传播其作品便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这既符合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作准确分类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是网络作品,对于网络作品进行准确分类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对网络作品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有助于理论研究的开展。另一方面,对网络作品进行分类有助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向着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使不同种类、不同特点的网络作品适用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制度。理论界对于网络作品的分类多种多样,笔者认为网络作品分为以下三种较为合理:第一种是传统载于纸等载体上而经数字化处理后可以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如传统已出版的书籍又通过扫描等形式在网上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在网络上利用数字化技术直接创作的作品,如网络小说;第三种是网络出现后产生的新型作品,如在线交互数据库等。[6]
(二)设计全方位、多层次的权利限制制度
(三)建立保护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工具,迅速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崛起的第四媒体,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越来越成为当代青年尤其是学生获得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渠道。网络传播的普及和主流地位的上升,给传统的教育所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如何充分利用这一新的媒体形式,并赋予教育以鲜明的时代内涵,成为教育工作者的一个新课题。
二、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传播的特点
(一)传播内容的数字化和利用的便利性
网络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高速数据传递系统,根据二进制的特点,把传播内容转化为0和1两个数字,由于遵循统一的标准,生成的信息具有可检索性,早期的网络就是从目录和新闻组逐渐发展起来的,这样就可以利用多种搜索引擎或门户网站进行检索,查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资源。
(二)传播的互动性和快捷性
网民通常通过公共网络进行信息传播和交流,如通过BBS、论坛、聊天室、E-mail和网络调查等方式实现即时的在线信息交流和情感沟通,从而也省去了传统媒体的许多中间环节,的信息能在瞬间传递给受众,而且网络传播的内容可以方便地实现刷新,在内容上所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也是传统媒体所未有的。
(三)传播信息的大容量和多种媒体的统合
互联网络资源都是在线的资源共享,通过网络将个人的、政府的、公司的、团体的等各种资料汇集在一起,普通公众通过联网的方式就可获得共享资源;同时,在具备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外,更是将文字、图片、声音、图像等综合为一体,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信息。
(四)传播的开放性和选择性
(五)传播信息的再生性
网络中传播的信息量极大,对于个人只能吸取其中的极小的一部分,网民可以阅读、复制或打印,将其变成为个人信息;也可经过自己的再加工,重新,成为网络传播信息的一部分,供其他网民再利用。
三、传统教育的问题
作为高校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教育一直得到高校的重视,但无可否认,这一传统的教育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教育流于形式
根据调查,目前各高校都开设了教育课程,一般作为公共课教学来讲授,目前均采用的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形式,授课多采取大合班,上百人都不少见,有的高校多达五百人之多,这根本无法保障教学效果;死板的照书本讲读,不仅形式枯燥,更不被学生接受,也不用提教学质量了;教授内容缺少深度,与现实接合不紧密,大学,是一个深化思想的阶段,简单的说教不足以满足学生的要求,无学体现高等教育的要求,让大学生把作为自己的信仰追求,必须在内容上做到与时俱进。
(二)网络传播带来的信仰多元化和信仰的缺失
由于网络的普及与广泛利用,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也前所未有的增大了,包含着宗教色彩的西方国家信仰教育、文化潮流和经济思潮等都不同程度上地影响了我国的高校学生;在学习到了外国先进科技的同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西方思想的影响,因而,学生在坚定信仰方面不断动摇,甚至缺失。
(三)缺少对网络的充分利用,没有占领网络新阵地
在高校中,只把教育作为政治理论教育或是看作社会发展的需要来抓,重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忽视了大众,教育主体被人为缩小,规模当然也减小了,面对互联网络的汹涌发展,没有及时添补新的空白,对于新的思潮发展不能及时掌握,不了解非正常动向,这给理论教育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四、网络传播时代应有的高校教育
除继续做好传统的教育外,面对网络传播时代的现实,应该把网络文化建设作为重点事情来抓。
(一)努力建设网络文化
理论是与时俱进的,这要在教学中得到充分体现。不仅仅讲授枯燥的原理,要注重与现实生活相结合,把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并应该到实践,能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利用好网络这一媒体风向标,对于一些新的社会思潮,多加以分析研究,让学生明白为什么理论是最先进的,从而才能坚定的信念,做到有的放矢。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深入,图书馆工作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信息网络化和文献信息资源网络化,更是未来图书馆实现高科技化的必由之路,所以,这对于新一代的图书馆和图书馆工作人员来说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要求图书馆工作人员拥有更高的职业素养,并进行相应的网络技能培训,这样才能使图书馆更好地应对网络时代的需求。
关键词:网络时代;图书馆;应对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传播方式层出不穷,从传统的语言传播、文字传播、印刷出版物传播、电信传播等方式,发展到网络传播,数字传播......都让人们感觉到传播为人类带来的巨大冲击,而众所周知,图书馆与其他传播方式一样,也是社会公众传播系统,当然,由于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图书馆虽然属于传播的范畴,但和传统的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有着诸多的不同,在网络媒介盛行的时代下,图书馆的传播活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图书馆如何应对这种变化,是本文所讨论的巨大主题。
一、网络时代传播的具体特征
传播文化信息是图书馆的社会职能之一,也是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就传播媒介方面来说,网络具有自身巨大的技术优势:
(一)交互性。
网络传播的最大特征便是其交互性,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传播者和受传者处在一种完全平等的地位,并随着情况的发展可以进行互换,这在很大情况下,改变了过去传播者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加强了传播者和接受者的沟通和接触,使内容的传播既可存在于传输者中,也能够存在于接受者中,有利于传播者更好修改传播手段,大大地提高了传播效率。
(二)自由性。
(三)融合性。
此外,也有许多学者和研究者将网络传播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即海量信息、空前的强时效性、多媒体功能、交互性和易检性、全球性与个性化。[7]所以,对于网络来说,不仅仅是一种传播的媒体,从更深层角度来看,由于其功能的发达性,更应将其看做传播和精神交往的桥梁。总之,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必将日益呈现出新的特点。
二、网络传播对图书馆的影响和作用
(一)图书馆传播模式和传播角色发生巨大变化。
从传播活动开始的那天,便有大量传播学家和学者提出了种种的传播模式,就起根本,一般来说,最基本的传播活动都是沿着:信息传播者接受者“这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正是由于信息,才将传播者和接受者紧紧地联系起来,加强信息地交流和沟通。
对于图书馆来说,在网络时代之前或者网络时代初期,由于信息的闭塞和保护主义,使接受者未能获得所有信息,而图书馆由于收集书目和经费的有限性,使信息的获取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图书馆由于其自身原因,使其传播的信息更易获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图书馆是公益性传播地点,第二,图书馆的信息都是在处理、组织后才开始面向大众的,这样使信息更加系统,更容易帮助受众获取最新最快最全面的信息。
而在网络时代,由于网络传播等方面的特点,使图书馆的传播角色发生了变化:
(1)在网络传播中,虽然网络信息量大,并有一定的经济问题,但是任何信息的获得都是有可能的,但没有任何人能够接收所有的信息资源。
(2)在网络传播中,图书馆与信息接受者之间之间没有了中间人――出版者或出版社,新时代下,图书馆所有的信息便是网络传播的所有信息。
(3)网络信息数量的庞大性和复杂性,所以对于图书馆来说,没有如此大的制作和组织信息的能力,因此通过图书馆手段来进行传播的网上信息只占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很少一部分。
(4)公众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很容易地获取网上的信息,比如有更多的信息是通过非图书馆渠道流向接受者的。在网络时代,图书馆在传播通道中角色的变化,至少可以给图书馆带来如下几方面的影响。
1.图书馆传播信息源的范围扩大。
在前网络时代,图书馆的馆藏并不是所有社会信息的集合体,而是出版社向社会发行的出版物所蕴含的信息,而出版社的多有信息,都是经过其工作人员严格筛选后所剩余的信息,所以,图书馆的传播信息十分有限,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数量大、限制小的特点,而且,没有了出版者的存在,图书馆有权利直接面对网络信息的接受者,因此图书馆传播信息的多少和大小不会再受外部环境――信息源范围的限制,仅仅受到自身传播能力的限制。
2.图书馆职能分化且竞争对手增多。
在前网络时代,图书馆的地位是无法取代的,基本没有竞争对手,但是在网络时代中,由于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利润范畴,这就促进更多的机构和组织加入到网络信息的整合中来,使图书馆对社会信息组织整理这一职能在网络环境下分化。许多大的门户网站,如新浪、搜狐和腾讯等,都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而与此同时,许多新闻媒体和机构都对网络信息进行了组织,如路透社、法新社等,他们对信息的处理,都是在整合了大量的网络资源和网络信息的前提下进行的,其分析、存储的信息量巨大,在这种背景下,图书馆在信息的传播上便失去了其本身的优势和特征。
3.图书馆各种新职能产生。
(二)图书馆传播方式的发生巨大改变。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虽然图书馆与其他传播机构一样,都是沿用信息传播者接受者的基本信息传播手段,但与其他传播手段不同的是,在图书馆中,接受者处于主动地位,图书馆却处在十分被动的地位,这和其他的传播机构有着巨大的不同,所以,在这个方面,图书馆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方式相比其他的传播手段来说更加人性化,给信息的受众更多的自,来选择相应的信息,当然,这种传播方式有着巨大的缺点,在信息数量过于庞大时,传播效率也相对较低,对用户的要求也较高。所以,图书馆需要适应和结合而网络传播交互性强的具体特点,比如在用户进行检索中,图书馆可以根据用户的具体要求改变自身传播手段,向用户传播特定的信息,将传播的模式由用户的“拉”变为图书馆员的“推”。如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兴起的“推送”技术,便和这种传播手段十分相似,他依靠一种基于网络的智能化软件,为用户提供更加适应其情况的个性化的服务,有效地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效果。
三、网络时代背景下图书馆的应对策略分析
(一)改变观念并开发网络信息资源。
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传统图书馆的许多职能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都可能被新的信息技术所代替,因此,图书馆应该及时转变观念,将自身定位从传统的纸质印刷品走向更为广阔的信息资源,尤其是电子信息资源,由于网络上信息的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对网络信息进行增值处理显得十分重要,在网络时代,图书馆必须结合自身传统优势以及网络固有优势,在各类信息网络资源的开发中占有自身的地位,这一方面是图书馆自发展的需要。
与此同时,图书馆应该树立自身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充分了解自身在网络大环境中面临的激烈竞争情况。而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科技的发展,图书馆很难在信息搜索等方面有所作为,因此,图书馆只有在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中做出努力,才能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拥有自己的位置,同时也有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
(二)发挥自身传播优势,增强责任感,并做好网络信息资源的监督者。
由于网络传播具有自由性和快捷性等具体特征,使各种网络资源能够及时进入到信息传播的前沿。面对网络信息的存在的具体特征,图书馆有责任和义务,担任起网络信息资源的监督者角色,“守门人”是大众传媒中的概念,指大众传媒中可以决定什么性质的信息可以被传播、传播多少以及怎样传播的人或机构,具有检查功能、加工功能、评价功能、导向功能和桥梁功能。虽然网络传播中的“守门人”并不具有绝对的监督权力,但却在信息监督的活动中,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图书馆在发挥好传统的信息组织功能基础上,还要起到信息筛选的功能。这有利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发展和扩大,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也有利于增强图书馆的社会地位。
(三)提高图书馆官员队伍素质并学习各种网络传播新技术。
由于网络自身的高科技性和发展迅速性。这就要求图书馆能够在各种新网络技术推广后能够快速进行新技术的跟踪学习,与此同时,图书馆要引进大量的技术型和综合型人才,在熟悉图书馆基本管理知识的前提下,进行图书馆信息技术的学习,对于在职的图书馆馆员来说,要有效强化耳鸣在职培训的意识和观念,紧跟技术发展动态,有效与其他的网络传播机构竞争。
(四)用传播学理论指导图书馆日常传播活动。
在网络时代下,图书馆在传播中的地位得到一定的巩固和加强,作为一个新的独立个体,其传播内容,不在依附于出版社下面,有了自身独立的职能特征,因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加强图书馆员的传播学知识,如关于传播者的研究、受众的分析、反馈机制的思考、传播效果的理论等,并将其用于具体的工作中,有效开拓图书馆工作的路径和角度,帮助图书馆工作进入一个新台阶。
因此,从根本来说,网络时代的到来,对我国图书馆的发展是一柄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对于图书馆来说,既要正视自身面临的各种机遇和挑战,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同时加强对图书馆员素质的培训,只有这样,图书馆才能在新的网络时代下存活和发展。
[1]邵培仁.传播学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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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链接
一、网络数字技术的产生促使立法变革
现如今的生活方式和认知因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进行了深刻的变革。同样,著作权制度也因此进行了变革。所以,对于新型技术的发展与研究,必须进行正确而且合适的应对,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与适应。更好的将制度与技术进行配套,从而充分的保护知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技术社会的良好发展。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方面的不足
(一)网络链接的责任认定不明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特征不准确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缺失
之所以需要平衡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就是为了更好的区分确定网络连接的责任。然而这种平衡能够更好的实现就需要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有效限制。
四、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
(一)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范围,赋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
为了更好的确定合理使用范围,明确合理使用制度,同时应增加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可以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摘编已经在报刊、书籍、网络等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此外,在权利人进入网络公共社区以及开设个人门户时,如果没有明确禁止其他网站的转载和摘编,就应该视为默示许可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非营利性传播。当然,使用者必须尊重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和其他著作财产权。
(二)根据信息网络链接方式的不同,区别信息网络设链者的法律责任
作者在签订作品使用的具体网站应当在链接技术上设置某一具体限制,以保护作者的传播权利。即网站设计链接应当限制其只局限于作品主要信息的链接。以上要求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应当既注重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利,也要考虑民众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表现在互联网上,就是尽可能给信息交流以较宽松的环境。一个作品的作者有权考虑如何尽可能多地获取报酬,但也应当考虑一个社会效益问题。因此,国家立法,应适当允许网络有文摘性质的链接刊登,允许通过链接全文浏览,但不付报酬不得下载。当然这里所指的都是一般性网络链接,如果网站进行的是深层次网络链接,则应当认定为侵权。(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