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数字经济全球化;数字鸿沟;数字安全;数字贸易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各国竞相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出台鼓励政策,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二、数字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数字贸易特点
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当前,以数字新兴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以更新颖、更基本的方式重塑和重构世界经济。数字技术进步促成了互联网的产生、数据存储和处理的发展等数字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通讯、消费和生产的方式,从贸易条件、贸易方式到交易双方,更加深刻地改变着国际贸易的方方面面。
(一)数字技术改变传统的全球贸易模式和基础
(二)流动“数据”成为贸易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
(三)利益保护会限制数字贸易范围和边界
与专门技术相比,信息技术与传统技术相结合,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能够产生更强的关联和带动效应(江泽民,2008),数字经济带来的大部分利益,尤其是通过创新和生产力增长,都是通过采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世界贸易组织,2018),因此数字技术所有权对全球数字经济效益分配具有重要作用。在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兴起愈发深刻地改变创造性产品的获取方式以及收入产生和分配方式的趋势下,数字技术的资本和知识偏向,使得高技能数字密集型产品主要由具有资本密集和教育程度较高的发达经济体出口(世界贸易组织,2017)。受此影响,核心技术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资源国家越发倾向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或限制例外情况。具有数字技术优势的经济体将通过政策规制使数字技术中的知识外部性和研发溢出限定于本国范围内,以保持和延续技术先发优势所形成的经济优势和贸易优势。数字技术非均质化扩散客观上形成了数字鸿沟(王春英等,2022)。数字鸿沟正在形成全球新的不平等,即数字不平等。数字不平等将引发更深层次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庞金友,2022)。
(四)安全与发展成为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的核心关切
三、数字技术差异与竞争策略选择——基于收益与风险的理论分析框架
随着数字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数字空间构成了国家间互动的重要外部环境(郎平,2018)。一方面,技术进步加速数字化变革,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和贸易福利提升,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已成为数字时代的核心要务;另一方面,数字技术非均质化扩散造成数字鸿沟,并直接或间接引致隐私泄露、市场垄断、网络安全等问题挑战,又迫使不同数字经济体不得不采取一些加强数字规制的公共政策目标(或不符措施),以最小化数字安全风险。基于此,为考察不同技术发展水平国家面对数字收益与数字风险时的策略选择,本文构建了“收益—风险”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基于技术差异的收益—风险偏好与策略选择
为考察不同数字技术水平国家“收益—风险”异质性偏好及其不同策略选择的动因机理,本文结合数字安全利益最大化(数字风险最小化)和数字贸易收益最大化的博弈分析框架,分别对不同技术水平国家在同一数字安全水平下所获得数字收益和同一数字收益水平下所获得数字安全利益的不同水平进行了比较静态分析(详见正文图2),发现技术发展水平优势国家数字安全利益和数字收益均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这就形成了数字技术进步带来“要么赢得一切,要么失去一切”效应(赢家通吃)。
(二)技术领先国家与技术落后国家的不同策略选择及影响
(三)“收益—风险”的异质性偏好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异化需求
四、数字贸易规则模式竞争及未来趋向
在国家利益优先考量下,国家间的妥协与竞争背后实质是利益与价值之间的较量,利益诉求的差异,造成不同发展水平的数字经济体在数字化政策和规则形成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孤岛化格局(刘斌、崔楠晨,2022)。
(一)从电子商务到更广泛的数字贸易规则议题的分歧
建立和完善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框架是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谈判的前沿议题,也是亟待推进的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中最重要的新兴议题之一(魏浩等,2022)。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议题一直因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分歧严重而搁置不前。美国主张用数字贸易概念替代电子商务概念,将谈判范围扩大到数字服务等领域。同时,为赢得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和扫清拓展国际市场的壁垒,美国开始主导推动区域与双边数字贸易协定规则议题谈判。2015年,美国贸易促进权项下的数字贸易条款主要将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等议题作为谈判目标。从2018年签署的《美墨加协定》和2019年签署的《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开始,美国愈加积极地对更广泛的数字贸易规则开展谈判——除了以往自由贸易协定“电子商务”章节中常见的数字产品非歧视和数字贸易便利化条款外,一些更为进步、“更高标准”的条款被纳入到协定中,目前已成功引领了数字贸易规则议题谈判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如禁止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性措施和数据本地化要求、要求各方制定或维持消费者保护法、禁止要求转让源代码或算法,以及限制数字平台的第三方内容责任。
(二)数字贸易协定中的核心议题与争议焦点
1.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贸易属性”规则特点下是免税还是征税
在全球贸易秩序中,产品进口(进入本国市场)或出口(进入国外市场)自由化便利化程度直接关系到所在国非贸易产品和贸易产品的市场竞争,具有显著的就业收入分配效应。为避免对本国同类产品造成替代冲击,各国都可能会不同程度上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关税和市场准入规则。基于同样逻辑,给予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意味着一国如果决定开放特定的数字产品市场,必须向国内外同类的数字产品提供同样的开放水平(王岚,2021)。对于数字落后经济体而言,由于产业数字化程度和技能工人不足,不切实际的过度开放就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数字产业保护和数字技术鸿沟进一步扩大问题。对于数字先进经济体而言,得益于数字产品技术和资本偏向,数字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更为凸显、出口竞争力更强,自然要求数字贸易目的国的非歧视性待遇。
2.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严格保护与例外规定的艰难平衡
3.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力度:“自由流动”与“本地化要求”
(三)数字贸易规则模式的博弈竞争与未来趋向
在全球经济“再平衡”和国际贸易规则加速重构的趋势下,数字贸易规则正成为全球经贸规则重构的焦点所在。由于美国和欧盟数字贸易规则起步相对较早(欧盟于1995年出台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加之美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关键议题上拥有主导权,并通过《美墨加协定》等不断完善,造成全球数字治理理念受美欧主导的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框架影响较深。但由于不同国家遵循的原则理念、核心诉求、政策偏向的不同,在收益—风险博弈下,全球数字治理或将形成以数据自由流动优先和以数字安全优先的两种“平行”理念。
1.不同数字贸易规则模式的竞争:核心利益关切和数字治理理念
(1)美国做法。目前来看,美国虽然在全球数字技术进步和数字贸易规则探索方面起到了探路者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美国利用全球数字经济的主导地位,推动“数据自由主义”,极力维护自身领先优势,遏制其所谓的战略竞争对手,具体做法详见正文表2。
(3)日本主张。日本提出“可信赖的数据自由流动”概念,强化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和政策,对金融行业的数据安全管理极为严格,而对于电信或信息通信技术的投资或有关数字企业的本地化进入政策方面相对较为宽松。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同于美国注重数字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日本更倾向于对数字产品与服务进行保护。此外,为达到以数字贸易振兴经济的目的,日本近年来通过二十国集团峰会等多边场合积极提升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话语权。在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领域,与更多国家倾向于采取贸易便利化举措不同,日本则实施了程度较高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其数字产品零关税覆盖率已高达99.4%。对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日本同样主张例外情形。
2.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向
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协定正在成为全球数字治理及规则制定的重要载体(王金波、郑伟,2022)。虽然各国制度需求的异质性偏好为当前及未来全球数字贸易制度规则留下了博弈空间,是走向裂痕加大的分化还是相互妥协下的“殊途同归”将充满不确定性。然而,辩证地看,差异既是阻碍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达成的障碍,也是未来谋求全球数字贸易合作的基础(余振,2020)。在数字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演变将呈现4种趋向。
(1)“电子商务”规则向“数字贸易”规则拓展延伸。数字贸易正在从“数字订购贸易”向“通过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贸易”概念框架演进,这顺应了数字全球化时代“数字化”变革的内在逻辑。继《美墨加协定》首次使用“数字贸易”取代“电子商务”作为专章标题后,《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就“数字贸易”达成全球首份共识。作为电子商务贸易大国,我国应该居安思危,在当前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规则谈判进展缓慢的情况下,前瞻性地加快数字贸易规则探索。
(3)数字贸易规则将由低阶逐步向更高开放水平的高阶对标对接。目前,虽然不同规则模式下数字贸易开放度的差异化特征明显,但向高标准对标对接的趋势一定程度上也描画出了开放形态由低到高演进的进阶路径,基于“收益—风险”的统筹考量和“信任+互惠”合作的激励,《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区域协定将逐步在部分核心议题、例外情形等条款方面逐渐向《美墨加协定》等高标准规则条款看齐。中国数字贸易走向更加开放的“进阶之路”也愈发清晰——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到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此同时,在传统要素式微、数据要素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的形势下,为聚集全球优质数据要素而对标对接高标准规则,可能将成为各国不得不进行的艰难的且理性的抉择。
(4)数字贸易规则模式竞争将推动“同盟化”推广和“同盟化”“规锁”。数字贸易规则是当前全球经贸规则加速重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美国积极推动的“四方安全对话”、“印太经济框架”、“芯片四方联盟”等“同盟化”规则体系不断向亚太地区国家推广扩散,东盟地区将成为大国间数字规则竞合博弈的焦点地区,数字治理理念之争将进一步激化,全球多边治理规则短期内将难以形成共识,规则“碎片化”或将继续。
五、研究结论与中国的战略选择
(一)主要研究结论
(二)中国的战略选择
一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自立自强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构筑。以推进数字产业基础高级化为导向,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和生产能力,强化关键产品自给保障能力,全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针对数字关键核心技术的薄弱环节,着力发挥我国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快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集聚力量、集中资源,加快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着力构建开放协同创新体系,试点实施半导体等重点产业链供应链贯通工程,引导龙头优势企业牵头建立创新生态联合体,协同开展技术研发与场景应用转化等,以上游“中国造”底层技术打造,服务产业链下游应用型企业构建新的“应用大厦”。
二是积极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这使数字贸易成为贸易强国建设的关键内容,其重要性被提升到了新高度。我国要加快推动出台促进数字贸易开放创新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通过推动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来推进数字贸易发展。与此同时,加强数字贸易平台建设。做大做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培育数字贸易龙头企业,稳步推进数字贸易示范区建设,培育数字贸易发展的良好生态。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大力培育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支持数字产品贸易,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稳步推进数字技术贸易,积极探索数据贸易。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合作,为各国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快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统筹布局绿色智能数据与计算设施建设,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四是反对“筑墙设垒”“脱钩断链”,积极推动构建开放包容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推动世界贸易组织适当控制电子商务谈判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原则构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积极响应发展中国家对数据安全、数字鸿沟、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深度关切,适时推动《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等“中国方案”由倡议走向行动,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空间治理体系构建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快构建立足周边、覆盖“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网络,适时加快《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进程,推进区域数字经济一体化进程。积极利用与欧盟在个人数据保护的一致立场,构建基于“信任+互惠”的数字贸易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向平等互惠开放包容的方向前进。
聂新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齐飞,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休闲与旅游学院。
史丹、聂新伟、齐飞:《数字经济全球化:技术竞争、规则博弈与中国选择》,《管理世界》,2023年第9期,第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