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山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近年来审理过的劳动争议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企业因停工停产可能会导致工资迟延发放、未足额发放、甚至不能发放,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纠纷。西山法院将依法、高效、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纠纷,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西山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5年3月,郭某驾驶A公司的旅游客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2016年9月,郭某的妻子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对郭某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张某经过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邓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怎么办?
基本案情:王某于2007年6月从A单位正常退休,A单位自2012年12月起开始欠缴医疗保险费。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某因病多次就诊产生医疗费合计4813.17元。另查明,王某2012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缴费基数为2657.16元,医保划账金额为4813.17元。现王某起诉要求A单位赔偿因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的损失4813.17元。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王某个人医保划账金额共计2544.53元。
法院认为:A单位欠缴医保费用的行为应视为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行为,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畴。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A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是导致王某医保卡不能使用的直接原因,故王某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应由A单位承担。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某个人医疗帐户应划入2544.53元。该笔本可用于支付王某门诊医疗费的款项因A单位欠缴医保费用而未能正常使用,造成王某自行承担了上述期间的全部门诊医疗费,客观上造成其损失,故A单位应向王某赔偿医疗费损失2544.53元。
3、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如何破解?
4、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谁担责任?
基本案情:B公司将某服务区加气站项目发包给A公司承包。2016年11月,B公司陆续向A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之后李某陆续向B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费用、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费用。2017年5月,A公司出具付款协议书,其中载明经A公司代表人李某同意,由B公司支付管理员袁某工资共计5.7万元。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袁某及李某等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现袁某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欠付工资。
5、单位可以要求父母为子女提供担保吗?
案情简介:刘某与A公司于2008年7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7月,刘某、A公司与刘某的母亲陈某签订《培训合同》,其中约定A公司委派刘某参加培训,对刘某培训期间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承担全额报销责任;完成培训后,刘某承诺在A公司应有最低服务期限;刘某的母亲陈某作为经济担保人对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10月,刘某完成了上述培训。2017年4月至8月,A公司以刘某休假结束后未返岗等理由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现A公司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培训费用,并要求刘某的母亲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A公司与第三人陈某签订的《培训合同》约定由第三人陈某为刘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约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故第三人陈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6、吃空饷构成劳动关系吗?
7、法院能处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吗?
基本案情:1999年8月,杨某到A单位工作,于2002年2月离开A单位。2010年3月、2012年2月,杨某与B单位分别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2月。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4月,杨某与B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解除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现杨某起诉要求A、B单位共同为其补缴1996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裁判观点:是否准许补缴社会保险,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8、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基本案情:夏某于2012年参加户籍所在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至2017年每年缴费100元。2018年7月,年满55周岁的夏某与A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夏某为A公司提供道路清扫服务,A公司每月支付夏某劳务费1670元;A公司为夏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2018年8月6日,黄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夏某提供道路清扫服务的路段时,与夏某相碰撞,致夏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夏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9、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10、你了解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吗
基本案情:2015年2月,韩某经A公司派遣至B公司从事高速公路标识标牌的安装及维护工作,工作期间的工资由B公司按每月2950元支付。2015年12月某日下午,韩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吊车所吊物品倒塌砸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经人社局认定,韩某受伤属于工伤。现韩某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