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人社·2022-01-0518:11·日照人社
人民法院报2021年案例裁判要旨
(劳动工伤)
1.员工履职中被网络诈骗的责任认定(点击标题查案例)
裁判要旨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要求,因自身重大过错被网络诈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应先行劳动仲裁。
本案案号:(2020)赣0802民初771号,(2020)赣08民终1847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赖苏平陈婕
2.平台用工不能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点击标题查看案例)
平台用工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用工过程进行实质性分析,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则应将平台从业者与平台纳入劳动关系管理。
本案案号:(2020)渝0103民初4662号,(2020)渝05民终8308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韩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韩郭玲窦江涛
3.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点击标题查看案例)
应根据从属性标准认定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平台从业者举证证明其与互联网平台的设立企业、要素企业或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和行为上的从属性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号:(2019)浙0122民初3211号,(2019)浙01民终9693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骏睢晓鹏
4.企业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点击标题查看案例)
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调岗调薪。但是,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性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并非企业调岗的必要条件。
本案案号:(2019)渝0243民初2318号,(2019)渝04民终950号,(2020)渝民申196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王军峰秦清华
5.劳动争议中网络社交账号纠纷的司法处理(点击标题查看案例)
网络社交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以劳动者个人信息注册的社交账号,其权利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解除后该账号的使用方式。在双方无约定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移交该账号管理权限的,不应支持,但劳动者继续使用该账号时负有不作为义务和附随义务。
本案案号:(2019)浙0110民初13069号,(2020)浙01民终5899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睢晓鹏
6.因工受伤就医途中再次发生非主要责任的外力伤害宜一并认定为工伤(点击标题查看案例)
职工因工受伤后在送医途中因外力介入再次受伤,如职工本人对该次伤害结果不承担主要责任,工伤认定主管部门认为该职工两次受伤均因工作原因引起,属于连续性伤害,一并在一个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案号:(2020)渝0112行初75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董莉萍邓斌刘杨
7.提前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点击标题查看案例)
案号:(2020)豫0802行初14号,(2020)豫08行终124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张海峰柳楠
8.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可同时获得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点击标题查看案例)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案号:(2012)船山民初字第32号,(2013)遂中民终字第233号,(2015)川民提字第285号,(2019)川民再318号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马学琴,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唐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