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案由适用情形: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受害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立案庭可告知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职工对社会保险机构决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无异议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后,职工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理,适用《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但应当扣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定支付的数额。
2.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给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受害职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民法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但应当扣除工伤保险待遇已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参考文书
采矿厂与金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案号:黔赫民初字第4号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自2011年5月至2013年在采矿厂从事打孔、放炮、掘进工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中认定的用人单位均为采矿厂,采矿厂未依法对上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重新鉴定、提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上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采矿厂应对金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金某虽在采矿厂上班之前从事过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但采矿厂在聘用金某之前未依法对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采矿厂不能举证证明金某的职业病系在之前的工作中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判决:由采矿厂支付金某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1411.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