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案例汇总。为满足大家的要求,我们从员工招聘到离职过程中总结出了一些
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并给出解析和法规支持。共分三篇,《招聘入职篇》、《劳
动合同篇》、《工伤保险篇》,本期是最后一篇。喜欢本系列的可不要错过了。
目录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保险篇】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
工伤篇
一、典型案例
2007年5月,北京某小型铁架加工厂与拾荒者赵、秦二人口头约定了垃圾清理协
议。协议约定赵、秦二人负责清理加工厂车间门口堆放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尾料等),
每日两次,加工厂既不向二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为其支付工资;同时,要求二人必须遵
守加工厂的纪律,不得随意乱走乱逛、偷拿原料。2008年6月,小赵在清理时,不慎从
尾料堆上跌落,加工厂领导得知消息后,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
用。医院诊断小赵伤及腰椎,日后只能依靠轮椅行走。出院后,小赵被送回了老家。
两个月后,小赵家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志愿者的帮助下,小赵得到了免费的法律
援助,向加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
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加工厂认为;小赵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
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所以小赵不算加工厂员工;加工厂
没有指挥小赵在尾料堆上工作,对其受伤一事也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应认定工伤,也
不应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二)仲裁结果
本案双方仍在不断提供新的补充证据,仲裁委尚未做出仲裁决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
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
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吗?
本案中,加工厂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小赵作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
公民,显然双方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此条件是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专家认为,加工厂与小赵签订的垃圾清理协
议中,明确约定了小赵除每日清理两次指定地点堆放的垃圾外,还应遵守“不得到处闲
逛,不得偷拿原料”的劳动纪律,这说明了加工厂的规章制度已对小赵进行了约束,小赵
遵守约定也就是接受了加工厂的劳动管理。
那么小赵是否从事的是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呢?本案中加工厂持否定态度的理
由貌似非常充分(因为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
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事实上,加工厂所谓的双方没有经济往来,确切地说应该
是双方没有现金、货币的直接往来。通过清理垃圾,小赵从加工厂获得有价值的实物(尾
料),经过变卖,从回收站直接获得基本等于,甚至可能高于该厂卫生清扫人员工资的货币
收入,实际上这就是一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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